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在处理党内个别高级干部问题的过程中,中共中央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同时,随着过渡时期“一化三改造”的深入,社会上的阶级斗争反映到党内来,使党员中违法乱纪现象不断滋长。原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组织和职权所限,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1955年3月31日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立即成立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增加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任务,扩大了其权力。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在监察工作中,检查的范围扩大了,监督的成分明显加强。
《决议》指出: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仅如此,还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各部门(各党组)和各省(市)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
《决议》还明确了监察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而此前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是同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办事机关,不能检查处理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也不能直接过问。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表明了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它的成立,是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党内纪检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原有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随之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5名委员、6名候补委员组成,董必武任书记。同年4月,党的七届五中全会批准了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选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人选。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也相继成立,由于各级党组织的重视,监察机构人员不断增多。据统计,1955年全国专职监察干部约7500人,1956年底增加到14000人左右。此外,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未设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因此,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分别设立了中央监委的兼职监察员。
经中央批准,1955年7月14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公布,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迅速配备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专职干部的决定》,要求加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机构建设。1956年12月,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制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在农业合作化中的监察工作的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理农村中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肃反斗争中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1956年三四月间,全国工矿交通党的监察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议先后召开。这几次会议对党的监察工作作了细致的规定,阐明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农村和工矿企业中的具体任务、政策和方针,总结了检查处理案件的经验,特别强调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方法和组织建设问题。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一年间,直接检查或协助处理地方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了20多个重大案件,审查处理了中央直属机关和省、市、自治区监委上报的500件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了党员和群众的控诉、申诉10935件。
与此同时,国家监察机构也进一步得到加强。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以代替成立于1949年10月的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钱瑛任部长。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监察部。同年12月,监察部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指示,要求适当扩大省、区辖市、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监察机关的组织,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或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监察组受其派出监察机关的领导。1955年4月,国家监察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监察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各级监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实现,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完成。1956年1月20日至2月3日,第五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总结了1955年的监察工作,要求今后的监察工作要集中力量反对各项经济建设工作特别是工业建设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向官僚主义、严重的损失浪费以及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现象作斗争,督促和推动各行政机关、企业部门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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